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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受理对青岛五桦钢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桦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一、五桦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五桦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五桦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五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五桦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书、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清算义务人未能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清算组公章为企业印章。 四、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青岛五桦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联系电话:0532-85818080、85808156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丁华润大厦A 座5403-04室 青岛五桦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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