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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妮同志(370786198208111825): 自2021年11月2 日至今你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询问,一直未得到你的任何回复。你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与刘伟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送邮件等形式通知刘伟妮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及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伟妮同志至今一直未到公司。 现公告通知刘伟妮同志:公司已于2021年11月 12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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