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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与贵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 2021年 11 月 1 日作出(2021)鲁0102 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我方向贵司支付自2020年10月 1 日至 2021年3月 4 日止济南市趵突泉南路 6 号嘉益大厦占用费1531169.87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贵司返还我方履约保证金180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付清。 本案判决已于2021年11月18日生效。 有鉴于此,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之规定,现行使债务抵销权,特通知贵司如下: (2021)鲁 0102 民初 278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我方所负的支付贵司1531169.87 元占有使用费的债务与贵司所负的返还我方180 万履约保证金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抵销,贵司直接支付我方差额部分金额268830.13 元。贵司未主动支付的,我方将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通知人:济南国医堂医院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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