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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鹏:本委受理的你与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因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 804号),由于你未按时到庭,视你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 804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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