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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人: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宋德强(以下简称“我方”)与济南阡云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阡云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我方现对你享有原属于阡云公司的到期债权,合计为人民币(大写)肆万零陆佰叁拾伍捌角壹分(¥40635.81元)。 基于(2021)鲁0191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我方对你方负有到期债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现通知你方:将我方对你方负有的上述到期债务与对你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等额抵销,自本通知送达 (告知)你时即时生效。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宋德强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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