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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润铝业有限公司、临朐县宏昌橡塑有限公司、马宇、颜世铭、马光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您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潍商初字第141 号判决书。我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8 日,将该案项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迟延违约金、律师费等)转让给马增林(身份证号:370102193706082112),请您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马增林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 特此公告。 公告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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