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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60次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21〕利28号

    东营鼎好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RA21B3N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割草窝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德洲

    我局于2021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约300 吨鸡粪露天存放,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散发恶臭气味。同时我局委托山东胜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厂界臭气浓度检测,经检测你单位下风向厂界臭气浓度最高值为29,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的浓度标准限值,属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境检测报告(编号:SDSA-HJ2021-053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21〕利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3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利津县利一路113号)财务股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财务股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我局领取此《 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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