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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14次
        
 

法院公告

王成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兰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兰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兰波偿还赔偿款、支付保险费及违约金;2.张兰波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孙杰偿还赔偿款、支付保险费及违约金;2.孙杰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利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利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李利锋偿还赔偿款、支付保险费及违约金;2.李利锋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彦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彦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朱彦龙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朱彦龙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作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作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作好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作好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永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永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永英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永英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树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树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树国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树国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敬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敬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杨敬宽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杨敬宽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晓滨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晓滨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涛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涛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圣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圣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圣蒙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圣蒙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超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超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超仁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超仁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丙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宋丙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宋丙文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宋丙文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江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申江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申江河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申江河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刘婷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刘婷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文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文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李文雅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李文雅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康素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康素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康素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康素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解洪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解洪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解洪志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解洪志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迪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姜迪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姜迪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姜迪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立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立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韩立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韩立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葛晓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葛晓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葛晓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葛晓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樊廷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樊廷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樊廷启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樊廷启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美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董美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董美红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董美红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迟云玲、孔凡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迟云玲、孔凡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二被告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二被告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陈丽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陈丽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国强、刘宝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国强、刘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解除借款合同;王国强清偿借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王国强偿付律师费 14470元;原告对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刘宝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焦志侠: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焦志侠、第三人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 2019年6月 30日物业服务费 389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 号审判庭(澄海路 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烟台鼎润鞋业有限公司,李希攀:本院受理原告生晓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682民初667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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