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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公告清单 公告清单 备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将按现状转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高唐县天时物资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迟履行金等,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至实际清偿偿日。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含借款人及担保人) 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山东省武城县热电有限公司 转让依据 8120142019 高保字第 00006 号、8120142019 高保字第00006-1号、8120142019借字第 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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