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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新亮、张国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对你的债权及附属权利(个人借款合同(宝城)个借字(2013)年第764号)依法全部转让给王君(3707021979****1022),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受让方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人:王君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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