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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王永超、孙雪芹、王现芹、李爱国: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0)第 360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会商业仲裁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路 13号5 楼 503 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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