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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聚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张惠武于二 〇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商C-158)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辽宁路地段第C 座住宅第05层01号房(现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41号4 号楼 5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20666.66 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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