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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旭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受让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债务人刘大魁、林叶享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宁夏路支行 借 款 合 同 号DY20200104005406-022、DY20200104005406-010、DY20200104005406-019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主权利及其从权利。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敬请债务人刘大魁、柳叶向青岛旭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旭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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