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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嘉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焦延集于二〇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192号206、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192号208两处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9943.82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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