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监令字[2021]第091号
单位名称: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我局接到曹仁举等43名农民工投诉你单位拖欠他们在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墙粉刷、涂料等施工期间工资的事项后,依法针对投诉事项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9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新人社监询字[2021]第024号),要求你单位接到后5日内报送与调查相关的书面资料,同时要求你单位的负责人张德银及法定代表人到我局劳动监察科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资料及接受调查询问。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你单位以上逾期未按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资料及接受调查询问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新人社监询字[2021]第024号)的要求报送相关书面资料,同时接受调查询问作出调查笔录。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的要求,责令你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依法支付你单位在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中所拖欠的43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共计22万元(详细见附表)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府前街 1559号劳动大厦电话:7214401)。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
1、以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2、将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我局依法查处你公司欠薪一案,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张德银未按我局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导致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