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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山(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41XXXX3911): 因你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圆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 因我局采用直接及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卫医罚告字[2021]第040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敏露 齐海珠,联系电话:0536-7220716,地址:昌邑市天水路42号北楼 昌邑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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