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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年9月2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77次
        
 
 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481民初66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滕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金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青松、范尘: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山东金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青松、范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1)鲁1722民初42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姚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浩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鑫硕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单县李田楼镇李田楼村村民委员会、贾福海、姚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1)鲁1722 民初40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菏泽泰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启运易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经查:你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为:请求判决被告做出的鲁政复决议 (2011)7号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议(201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2021年12月1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良金: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堂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房租费8400元及水费280元,合计86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资华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山东京轩管道系统有限公司、陈雯、山东华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冯希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行诉被告安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徐玉强、李明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7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黄婷、岳本伟、黄登高、刘风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卓远机械有限公司及你五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青州市银通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鲁0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青州市银通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现公告送达(2021)鲁07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饮食服务总公司、山东省潍坊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潍坊饮食服务总公司、山东省潍坊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一案及被执行人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案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黎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鲁07执异229、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杨黎星为申请执行人。现公告送达(2021)鲁07执异229、23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运花: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淑芹、王超与被上诉人董学琳、原审被告王好卿、董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7民终4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龙: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宋建勇、王河、盖林: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同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张彩黎:本院受理原告官红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杨雪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同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李廷军:本院受理原告谭启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匡沂滨、王蕾:本院受理原告牟敦花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40万元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利息244000元、至其还清该借款贷款的利息以及起诉后至被告还款之日的贷款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 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帅、青岛睿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威海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确认威海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睿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绿云科技iHotel酒店信息化平台使用及服务合同书》解除,青岛睿智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9560 元及违约金,李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邹德琨、王荃:本院受理原告刘学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1)鲁02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向刘学范偿还借款本金80万及利息;2、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向刘学范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腾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极速兔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腾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青岛腾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渠道费用人民币3124771元及损失(截止起诉时利息损失暂定为人民币262848.89元,自起诉时以拖欠的渠道费用31247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渠道费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青岛腾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令被告青岛腾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费3388元;4.本案法院诉讼费、法院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二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树鹏:原告刘红玉诉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红玉偿还本金31万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99213.33元;二、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红玉支付自 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 计算的利息以及自 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树鹏对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92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1350元,由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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