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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09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21]第003号

    青岛绿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为职工高原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1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21】第0039号),责令你单位为高原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告知书之日起7 日内未为高原缴纳2019年7月20 日至2020年10月18日的社会保险费计 10920.03元(本金8656.34元、滞纳金2263.69元)。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电话:87613767

    联系人:孙青华  林棕  邮编:266100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责令改正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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