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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仲公告字(2021)第301-2号 逄杰: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许海燕与你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301号,答辩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已向你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 2021年8月6日指定仲裁员于驰、姜东、余丽萍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定于 2021年11月5日14:00在本会第五仲裁厅(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12层)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出席庭审。如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 座13层 联系人:仲裁一处 王秘书 联系电话:(0532)8576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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