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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74次
        
 
刘炳玉: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国诉被告刘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81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炳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永国借款66 800元及利息(以 66 8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4月 2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马进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薛洪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66587.0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薛洪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66587.05元计算收取146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732.5元,由被告马进勇承担,剩余 782.5元退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姜秀河、赵红:本院受理臧泽业诉你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81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臧泽业与被告姜秀河、赵红于2014年8月 18 日签订的关于胶州市太平路17号科润城上河小区2号楼1单元1501 室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刘成森、孙桂云、孙维星、迟焕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刘成森、孙桂云、孙维星、迟焕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81民初115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成森、孙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借款本金100000 元,利息 75216.7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 22日)及自 2020年4月 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以银行结息单为准)。二、被告刘成森、孙桂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律师代理费14000 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孙维星、迟焕纲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刘宝君、张秀美、刘世民、刘世太、刘世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与被告刘宝君、张秀美、刘世民、刘世太、刘世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1 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宝君、张秀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借款本金 1 元,利息22603.11元(利息计算至 2020年4月 28日 )及自2020年4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以银行结息单为准)。二、被告刘宝君、张秀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苑戈庄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 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刘世民、刘世太、刘世勇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刘成森、孙桂云、孙维星、迟焕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刘成森、孙桂云、孙维星、迟焕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81民初115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成森、孙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借款本金 279576.7元,利息210584.34元(利息计算至 2020年4月 22日)及自 2020年4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以银行结息单为准)。二、被告刘成森、孙桂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孙维星、迟焕纲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刘成森、孙桂云、孙维星、迟焕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告刘成森、孙桂云、孙维星、迟焕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81民初142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成森、孙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借款本金80000 元,利息 60173.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 22日)及自 2020年4月 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以银行结息单为准)。二、被告刘成森、孙桂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 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孙维星、迟焕纲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孙壮壮: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恒城怡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壮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1 民初275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壮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恒城怡德置业有限公司51510.83元及利息(以 51510.83元为基数,自 2019年4月 25日至 2019年8月 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年8月 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孙壮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恒城怡德置业有限公司96498元及利息(以 96498元为基数,自 2020年12月 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聂述云:本院受理冷梅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1 民初2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冷梅家与聂述云离婚;冷峰宇、冷金雨由冷梅家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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