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王宁波王兴勇许民山张雪芹刘长青刘振明盖团结赵静刘振江李春艳陈学博刘美鹏崔光伟张爱辉担保人高晓丽、孙冲邵青智、王其亮刘长松、满涛顾维,李永涛,邵滨刘长松、刘庆生盛玉奎闫其强,闫海珍
周洪军,高奉王刚、王书森
贷出日2013年3月12日2014年5月30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10月25日2006年10月11日2011年4月30日2012年3月27日2012年5月25日2014年1月30日2014年5月21日2015年8月16日2016年1月28日2017年12月22日
到期日2014年3月10日2015年5月20日2016年10月25日2017年3月19日2017年10月24日2007年9月11日2012年4月19日2013年3月10日2013年5月23日2014年4月23日2015年5月19日2016年7月26日2017年1月19日2018年11月10日
贷款
余额0.001.0058.611.001.000.001.001.001.001.0039092.42199000.001.00778.63贷款利息
634652.72
185554.2
212447.17
364060.31
197509.49
26891.43
32594.78
151542.82
51515.72
246929.59
19147.62308510.73
166060.44
261799.64买受人刘淑娟刘志俊张献华崔博赵俊臣刘焕泽王贝贝王潇刘永青李焕炬张海泉孙祥鹏魏思波刘志俊
债权转让通知书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下列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债权买受人,现通知下列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债务人(担保人)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债务承接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9月17日
单位:元魏中涛、王鹏
赵红光、赵北镇、赵志晟、赵路路卢光旭、王砚民王鹏、祁春明、郑银行
高殿建、张齐辉、
王清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