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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庆、汪群、蓝淑芹: 根据法律规定及青岛荣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青岛荣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受让自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秋庆、汪群、蓝淑芹享有的编号为青莱元银个BC20170303(借)字第000021号《借款合同》项下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含(2021)鲁0285 民初128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闫春。现青岛荣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春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闫春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上述所列债务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闫春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联系人:闫春 特此公告。 青岛荣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闫春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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