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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连秀、王大勇: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签 署 的 借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139999536511008050),该笔债权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北京国兴观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已于 2018年3 月转让给北京国兴观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 月北京国兴观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零一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北京国兴观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将对你们所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青岛零一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你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向青岛零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北京国兴观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零一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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