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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区珠海街道郝家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郝家石桥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经(2007)青民四初字第1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冯美云。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星华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区珠海街道郝家石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郝家石桥村民委员会)依法向新债权人冯美云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冯美云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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