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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墉: 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即(2020)鲁0102 民初 326 号判决书所判定的第一、二项(贵方应向我方支付人民币189905元)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孙敏。 请贵方接到本通知后,将贵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款计人民币(¥189905元)在原债务还款期限内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数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郑龙山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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