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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陈桂超依法享有的经 (2013)黄商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山东久泰恒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陈桂超、抵押人陈峰、柴兆霞依法向新债权人山东久泰恒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山东久泰恒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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