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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万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行与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我行对你方所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2015)南商初字第801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青岛市南区中元籴焜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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