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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11次
        
 
鱼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鱼人社罚(2021)第1号

    当事人:李西辉,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河北区3041 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5810290012,电话:17560732205

    经本机关查实,李西辉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 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 22 日至2016年7月31日,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上述事实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刑更2338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缴费明细、发放养老保险明细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的规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除去视为缴纳年限和服刑期间缴费年限,李西辉实际缴费不足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李西辉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责令李西辉退回领取的 59294.10元养老金,给予李西辉处罚款118588.2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鱼台县市民中心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退回已领取的养老保待遇,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兖州市人民法院、济宁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鱼台县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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