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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元顺物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张以国、毛庆兰于二〇 二一年九月七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69号5号楼3 单元3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15489.88 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 〇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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