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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43次
        
 
 祁慧丰:本院受理原告崔士珍诉被告祁慧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302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臻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信亮: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山东省臻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1302 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亮:本院在执行刘民德与你和王恩霞、张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2014)长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以你的名义购买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鸣泉嘉园1号楼4 单元602 室房屋、阁楼及储藏室。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13 执恢310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韩广萧: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泮伟、王娜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105执189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 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自动履行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再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105执189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载明,在 11525元限额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广萧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宋元明、高秋香、栾世文、李霞、宋凤和、刘彦珍: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唐传起、满莉、薛清山、唐振旭、薛在礼、唐传福: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河、李桂彩、邱世成、高秀香、李春亭、王娜: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胶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徐春凤:本院受理原告程国香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85 民初4976 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沽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张泽前: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张泽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3870.88 元及滞纳金3061.41元,合计人民币56932.2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庞妃(曾用名:王妤心):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庞妃(曾用名:王妤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72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 35968.8元及滞纳金1327.25元,合计人民币37296.0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淑梅: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刘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2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 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30867.68元及滞纳金35767.55元,合计人民币366635.2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淑梅: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刘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 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03666.32元及滞纳金22016.79元,合计人民币225683.1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1日

    郝伊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郝伊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2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 月 31 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76916 元及滞纳金10827.26元,合计人民币187743.2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4381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29538.8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1476.94元,以上合计1711015.74 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永涛:原告张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董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震借款647522.06元;被告董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震利息(以未还金额 647522.06 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永涛:原告张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董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震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 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淄博煜煌新能源有限公司、淄博铄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邓洪娟、李玉英、杜少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娜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淄博煜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本金人民币90 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3 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照年息 15.4% 计算);二、判令淄博煜煌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保全保险费2100元;三、判令被告淄博铄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邓洪娟、李玉英、杜少杰对上述债务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聂宾、青岛万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耀与被告聂宾、青岛万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聂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耀返还委托理财款82384.9元;二、驳回原告王明耀对被告青岛万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聂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阿妈牧场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钧韬与被告青岛阿妈牧场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阿妈牧场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青岛阿妈牧场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丽萍、张全生、王树鹏:本院受理原告杨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杨丽萍、张全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4%计算)。2、被告杨丽萍、张全生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5000 元。3、判令被告王树鹏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杨丽萍、张全生抵押登记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瑞安市梦翔商贸有限公司因丢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瑞安市梦翔商贸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7818803、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持票人为瑞安市梦翔商贸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济南圣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万广和经贸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台州市景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市梦翔商贸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权利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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