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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16次
        
 
债权转让通知书

    白广超、张翻、济宁安然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徐海、杨振、梁霄:

    2015年12月15日,白广超、张翻在我行借款270万元人民币,用济宁安然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丽富德广场1 号楼东单元二十五层 01-2505号及 01-2506号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 2014013019号、第 2014013020 号,建筑面积分别为 120.67㎡ 、111.38㎡ )、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五层 01-2507 号及 01-2508号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 2014013045 号、第2014013016 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20.67㎡ 、111.38㎡ )抵押担保,同时徐海、杨振、梁霄对该笔贷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未按月结息,白广超、张翻未能按期还款,截止到2021年7月 21日白广超、张翻拖欠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约 4615964.44 元人民币(以合同约定计算为准,含迟延履行金),现我行已将该笔贷款的债权及该债权下所拥有的抵押权、担保权等行使追索权的一切权利全部依法转让给了辛培玉(身份证尾号为351X),请白广超、张翻、济宁安然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徐海、杨振、梁霄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向辛培玉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辛培玉将有权依法行使追索权利。特此通知。

    通知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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