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刘汉录
借款合
同号
崂山商易协理续字第20140901甲号
应 偿 还借 款 本金(元)
500000.00
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费用等
暂计算至2021 年 8月31日,约600000.00元(详见法律文书及最高法等规定)共借人邹元波担保人
诉讼案号
刘玉梅、邹云涛、青岛三星制冷设备公司
执行案号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倪吉宁(以下简称:转让方)与老鹰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受让协议》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等,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对该催收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我单位悬赏奖励方案,特此公告。
老鹰征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
账号:5329 0542 5410 312
联系人:姜先生 手机号:13863976177
原债权人:倪吉宁
新债权人:老鹰征信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备注
( 2015)崂民二初字第461号
( 2018)鲁0212执 737号
1.债权转让及详情,详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