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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借款人)、王金龙(保证人): 你们于2020年 8月3日向朱罕玉所借的160万元至今本息未还清,根据法律规定,现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向你们通知如下:债权人朱罕玉于2021年 8月3 日将上述160万元债权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鹿茹荣(女,1980年 11月 17 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振华街绿洲大厦 2 号门5楼东户。联系电话:13573281285),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鹿茹荣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偿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等。 特此通知。 通知人:朱罕玉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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