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1)第30号
当事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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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填写):孙立民
地址:泰安市财源大街东段43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七里山西路20 号开发建设的和平嘉苑项目,总建筑面积 142295.6平方米,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要求,建设了物业管理用房443.48平方米,但未交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中9 号楼一层334.92平方米被山东省军区济南第八离职干部休养所使用;11号楼负一层约108.56平方米被改为配电室;经确认,开发商没有违法所得。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之规定。且有照片、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转办材料、《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和平嘉苑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和平嘉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为证。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济南市区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部片区(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送达时间: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