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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菲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的沈宝美与你单位因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 2021〕第124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公告送达期满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 2021年7月9日 09时30 分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因沈宝美向本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 1243 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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