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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芳、王婷: 2012年 11月 17日至 2013年8月5日期间,你们二人向催款人借款八次并出具相应《借款借据》,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 55.5万元整。 因你们二人未在《借款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息,催款人多次催促你们还款,并于2014年8月 20 日委托律师向你们的住处邮寄催款函但被退回。在此之后,因催款人无法与你们二人取得联系,催款人分别于2014年9月9 日、2016年9月7 日、2018年8月 28日通过山东法制报刊登催款公告,催告你们二人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截止现今,你们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催款人再次催告你们二人请尽快按《 借款借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催款人:王智毅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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