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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97次
        
 
陈雨:本院受理原告李先锋、崔展硕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支付二原告业绩差额 301662元;2.判令支付二原告课时费 133725.4元;3.判令支付二原告律师费3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市南法院第七审判庭(山东路十六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志良:本院受理原告贾其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274146 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共暂记27764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郝罡:本院受理原告李彦与被告郝罡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郝鋆 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由珍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由珍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珍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 150273.09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由珍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娟、牟仑: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涛、王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 20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驳回原告李明涛、原告王莹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740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明涛、原告王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任计忠: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环太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你、李新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桂平、任苗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 民初24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朱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偿款63350 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633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 19日止按照 24%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15.4% 利率计算);2.被告任苗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朱桂平、被告任苗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富丽锦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志强、青岛领海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 24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青岛富丽锦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领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5900 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65900元为基数,按5.39% 计付);2.驳回原告江志强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青岛领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4.案件受理费 1448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青岛富丽锦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全勇根、金梅花、全乙男、吴在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0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全勇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贷款本金637175.65 元、利息13895.72元、罚息522.77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0月9 日,另自2020年10月10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全勇根提供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金梅花、全乙男、吴在顺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563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春晖石业有限公司、山东春晖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张忠国、曲军莉:本院受理原告宿喜俊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李喜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才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同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王兆英:本院受理原告高福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生淑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本庆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3 民初229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戈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杜新公:本院受理原告许青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 民初197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蓼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刘旭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83 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王以岫:本院受理原告王以娟与被告王以岭、王以岫、王以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决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天台二路10号502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照上述房产的合理价格给予三被告相应补偿;2.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办理青岛市市南区天台二路10号502户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二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宪青、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淄博富森代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公告送达(2017)鲁 0202执9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1号楼1 单元 501 户、502户、601户、25号楼1 单元 301 户房产。现已委托评估,结果分别为43.42 万元、33.05万元、42.34万元、44.65 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1 号楼1单元 501 户、502户、601户、25号楼1 单元 301户房产。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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