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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山(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41XXXX3911): 因你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圆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因我局采用直接及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卫医罚告字[2021]第 040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昌邑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李敏露齐海珠,联系电话:0536-7220716,地址:昌邑市天水路42号北楼 特此公告。 昌邑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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