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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35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区人社监罚字〔2021〕第 004号

    东营市贵汇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拖欠孙文选工资4061.34 元。我单位于2021年3月30日发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区人社监责令字〔2021〕第00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4月1日前足额发放员工工资4061.34元。但你单位未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东营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地址:东营区政府办公楼1号楼110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如不服对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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