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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方对你享有的债权2020年9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 万元,借款期限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及2020年9月4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嘉和新城E 组团4号楼3 单元401户房产抵押至我方名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等相关合同及相应的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FAGC51M),请你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青岛赛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FAGC51M),履行上述全部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庆燕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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