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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69次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 盛康模具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 盛康模具厂持有的号码31300051/47825469、票面金额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 盛康模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要求支付。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青岛卓美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莉诉被告青岛卓美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戏剧课程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2014.73元,并以12014.73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原告起诉日起至被告付款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所涉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文可:本院受理原告许维利诉被告刘文可、被告周琰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文可向原告许维利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文可支付原告许维利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 5% 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减去已付20000元后为2375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琰萍对被告刘文可借款本息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琛:本院受理原告刘遵华、卢小云与被告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遵华、卢小云偿还借款本金868万元;二、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遵华、卢小云支付600万元借款本金产生的截止到2021年5月8日的利息3745500 元、以及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以600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确认刘遵华、卢小云不主张第三笔268万元借款的利息;四、驳回刘遵华、卢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昊、李春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224元,由原告负担373元,由被告负担5851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义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韩义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韩义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韩义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彭银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彭银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彭银元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彭银元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逄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逄春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逄春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逄春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潘德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潘德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潘德爱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潘德爱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志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志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马志香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马志香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先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先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刘先波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刘先波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栾世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栾世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栾世娥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栾世娥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刘磊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刘磊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红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红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刘红先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刘红先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贵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贵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刘贵龙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刘贵龙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春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春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刘春雷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刘春雷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李海霞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李海霞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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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殿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姜殿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姜殿帅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姜殿帅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纪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纪利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纪利霞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纪利霞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祖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黄祖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黄祖旭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黄祖旭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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