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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卢德芬、王全美、冯玉珍、冯文琪、冯文辉、冯文悦与你单位之间工亡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254-1号、第254-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25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卢德芬等冯龙江的工伤医疗费57818.02元。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25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卢德芬等冯龙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8081.04元。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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