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社区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行政裁决公告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岭社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青岛市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南岭社区居委会与被申请人刘正恕、刘正文、刘正才、刘美贞、刘爱英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青李拆管[2012]裁字南岭-41号裁决书。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若以货币补偿方式应给予被申请人拆迁补偿计人民币766203元、临时过渡补助费17553.6元及搬迁补助费800元。
申请人若以房屋补偿方式应为被申请人安置建筑面积为157.98平方米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土地证》载明的用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根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
若被申请人要求提供周转房屋,申请人应提供周转房屋一处。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拆迁范围内的该房屋并交申请人拆除。任何一方都须按本裁决执行,对不履行本裁决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该裁决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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