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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罚告字〔2021〕垦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观强 身份证号:37052119790228081X 地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郑王村 255号 我局于 2021年3月 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垦利区利河路与永兴路交叉口中国重汽垦利昊隆服务站东侧院内通过雨排口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陆仟贰佰伍拾元(606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你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 电话:2521742 地址:东营市垦利区民丰路与永兴路交叉路口北侧 邮政编码:257500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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