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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建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辉、耿建军、付传发、李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岱执字第97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耿建军所有的位于泰安市岱北2 号楼3 层中户 21号(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115878号)房产一处,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十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议价,若议价不成。即日依法选定评估机构,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处置。本院将通过摇号方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按程序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二 〇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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