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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陆捌越河宾馆: 本委受理了申请人刘波诉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陆捌越河宾馆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110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307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6152 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190元、住院伙食费450元。三、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21】第24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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