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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良、田红、徐路明: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12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所享有的债权,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转让,由曹献忠受让了该笔债权。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曹献忠为(2021)鲁0202执恢2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11日,曹献忠与曹志峰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曹志峰受让了该笔债权。 曹献忠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现通知你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你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曹志峰履行上述南商初字第712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联系人:曹志峰,联系电话 18669777726 曹献忠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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