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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学广、闫学文、闫众堂: 根据我行与闫学同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在我行编号为(青州)农信借字(2006)年第 102703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不良贷款本金22000 元及相应欠息(包括主、从债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已经全部转让给闫学同。自公告之日起,请你们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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