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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虎、巩守伟、丁兴福: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8)第1151号],已审理终结。本会于 2019年 10月29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18)第1151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 层;电话:0537-7711175]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于 2019年6月18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的领取本案裁决书的日期作废。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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