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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广洋、张厚德: 根据2021年4月 17 日,本人张宗波与魏玮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本人已将对你享有的本金贰万元整及利息的债权(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内容,(2021)鲁0481 民初355号)转让给魏玮,请您将该款项支付给魏玮。 特此通知。 张宗波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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